導讀: 距離環保稅開征不足1個月,各地都在積極運用法律授權,有效地根據各自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來細化環保稅政策、調整稅率。專家提醒,各地采取不同的政策以后,應避免可能會引發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和稅負轉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具體稅額可由各地在法定稅額幅度內確定。距環保稅開征不足1個月,在10倍的較大空間內,各地如何抉擇?《經濟日報》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一、高低并存綜合考量多方因素
日前,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獲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按法定幅度“頂格”執行。從目前各地發布的方案來看,環保稅稅額標準相對較高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東等地。
以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為例,河北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倍、5倍、4倍執行;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6.65元和7.6元;山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則按照法定最低限額征收,比如陜西、青海、甘肅、寧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區。
湖南、四川、貴州、山西等地的稅額標準比最低限額略高,如山西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1元。
中央財經大學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云告訴《經濟日報》記者:“環保稅主要具備兩個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圍內;二是補償污染產生的社會成本。
污染物因種類、地點以及時間等因素的不同,所產生的社會成本也是不一樣的。因此,不同區域會選擇不同稅額,同一區域在稅額設定上也會有不同的分檔或分類。
以北京為例,其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污染產生的社會成本大,因而環保稅額也會較高。”“各個地方都在積極運用法律給予地方的授權,有效地根據各自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來細化環保稅政策、調整稅率,這也符合環保稅立法初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
二、劃檔分類創新稅額設定方式
在環保稅具體稅額設定上,一些地方也創新方式,劃檔分類、設置過渡期稅額等。比如,河北將環保稅大氣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稅額標準分為三檔,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倍、5倍、4倍執行。與北京相鄰的13個縣(市、區)、雄安新區及相鄰的12個縣(市、區)執行一類標準。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環保稅主要污染物稅額標準按地域分為三檔,分區域實施不同的稅額標準,能夠有效引導河北省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升級。除了根據不同城市分檔,上海、山東、浙江、湖北等地也根據不同污染物設定了不同稅額標準。
比如,湖北在水污染物的稅額上,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施正文說:“采用分類、分檔的稅額設定方式,需要進一步細化納稅人類別和污染物排放種類的認定,這對監測技術、企業管理、征管條件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遼寧、云南還設立了過渡期稅額。遼寧在兩年過渡期內執行環保稅法規定的最低征收標準,到2020年再重新確定稅額標準;
2018年,云南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從2019年1月份起,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5元。“設定階段性的過渡稅額便于納稅人預期和規劃,從而及時調整其環境行為的對策和做法,有助于更好發揮環保稅收政策的引導和調節作用。這種創新方法是值得鼓勵的。”施正文評價說。
三、加強探索合力謀求最佳路徑
稅額標準確定后,如何推動環保稅更好地落地生根成為各地面臨的重要命題。當前,各地競相快馬加鞭為環保稅開征做好全方位準備。
北京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北京市出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工作方案》,整合機構人員編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環保稅新增稅種業務;
并通過到環保相關部門調研,實地走訪重點企業,與專家座談了解費改稅對企業負擔產生的影響,對繳納排污費的企業信息逐一核實和摸底調查,目前已完成首輪環保稅納稅人的清冊建立工作。原有7600多家征收排污費的企業已移交地稅部門。”“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能夠調動地方積極性,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新的挑戰。”喬寶云指出,比如跨區域污染問題如何統籌處理;
如何科學準確地監測污染,讓征管更加合理、成本更低;環保稅的收入與治理污染的支出之間是否需要連接,該如何連接;環保稅政策與碳排放權交易等相關政策的關系如何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長期探索,通過協力實踐來謀求最佳路徑。
“各地采取不同的政策,應避免可能會引發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和稅負轉嫁。需要注意的是,稅率高的地方不一定治理污染的效果就最好。”施正文說,比如某一家企業生產的產品供不應求,它可以通過提高價格把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卻沒有矯正自身排污行為。
施正文建議,應建立完善環保稅法實施跟蹤評價機制,比如稅法施行1年以后,要對各地政策實施效果開展客觀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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